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李貴芳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李貴芳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