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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 告 陳怡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期間有短少工資、違法扣款、未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加班費等情事,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2,091元及遲延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2,09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1,000元,是經扣除後,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