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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聲 請 人 黃詩怡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6,624元、加班費82,144元、國定假日之出勤延長工資31,293元及應提撥而未提撥之勞工退休金56,21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186,271元【計算式:16,624元+82,144元+31,293元+56,210元=186,2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