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3號原 告 陳文淑原告與被告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病假工資、特休工資、喪假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17,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上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53元(計算式:8,260-5,507=2,7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