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丁文一
鄭鴻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被 告 劉秀珠
劉怡甄劉乙華
劉哲豪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被 告 劉怡君
劉怡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