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基隆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李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日峰間因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解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1,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