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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黃偉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清源間勞資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8,903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1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6,700元(計算式:1萬0,050元×2÷3=6,700元),應暫先繳納3,350元(計算式:1萬0,050元-6,700元=3,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勞資調解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