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惠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陳銘仁、方天熹、邵韻澄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3,035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50元【計算式:2,250元-(2,2550元×2/3)=75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給付醫療費3,530元、返還特休假之訴訟標價額6,952元、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1,000,000元,合計1,010,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0,901元(計算式:750元+20,151元=20,90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0,90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