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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074號原 告 林建治被 告 鄭玟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7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於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之警察機關,復於114年9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警察機關,並經本院依職權將該裁定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公告於114年8月28日揭示於法院網站及牌示處),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