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1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賓
黃文通
黃美華黃麗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阿生間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111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2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410元(計算式:910元×151平方公尺=137,41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0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