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129號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施亭妤被 告 李中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