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130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複 代理人 倪敏薰訴訟代理人 褚衍量被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被 告 林家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
賴翰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庭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又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首揭規定,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萬0,09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10倍以上,是原告就本件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參看本院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開說明,核屬有據,此經本院當庭詢問被告意見後,被告亦表示同意。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