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被 告 温遵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告具狀撤回訴訟),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被 告 温遵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告具狀撤回訴訟),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