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宙蒲

吳靉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120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3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書狀誤為抗告),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296,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1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