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215號原 告 周承緯被 告 余岳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