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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215號原 告 周承緯被 告 余岳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