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12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常瑞珊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芷筠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379元(計算式:211,140元+7,239元=218,379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59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