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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12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原 告 邱碧霞被 告 葉炡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495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750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間某日起參與許哲瑋、李翔倫、歐彧、通訊軟體LINE暱稱「Frank」、丁振昌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先由被告依「Frank」指示,與許哲瑋、丁振昌共同前往辦理荃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荃盛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並將丁振昌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轉交予「Frank」使用,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子珊」向原告佯稱可在旭光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3月26日上午11時3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李翔倫提供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續由李翔倫及歐彧將金額轉入以丁振昌為負責人申辦之荃盛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第二層帳戶),再由丁振昌與「Frank」利用上開丁振昌申辦之門號上網,使用網路銀行自系爭第二層帳戶將款項轉匯至荃盛公司之幣託虛擬貨幣帳戶,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共計787135.235泰達幣(USDT),並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地址TGebQmoMRfRLUpsRzwikXSmGMnvoFQzg4m後,再由該集團不詳成員分散轉匯至其他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使原告受有20萬元之損害,故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提出聲明或陳述。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損害等事實

,援用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95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偵審卷內對其有利之證據為佐證,而被告於刑案審理時對本件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坦白承認(刑案卷第365頁至第369頁、第375頁至第389頁),並經刑事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有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卷第15頁至第60頁),復經本院核閱刑案電子卷宗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前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被告所涉侵權行為事實,係由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採

分工合作之方式,各司其職,而形成組織化之整體,協力實現本件侵權行為,足見被告基於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擔全部犯罪計畫之不同角色,在意思聯絡範圍內,相互分工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本案詐欺集團向原告詐騙取得金錢之不法目的,各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遭詐欺所受損害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連帶負賠償責任,則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得對任一連帶債務人包括被告在內請求全部之給付。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