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242號原 告 蔡亞芸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葉庭瑜律師被 告 王昭驊
王嘉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王昭驊(下稱其名)於民國112年7月7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被告王嘉萱(下稱其名)則為王昭驊之同學,且其明知王昭驊為有配偶之人。緣王昭驊於113年6月23日晚間,突向原告謊稱要見同事而開車出門,直至隔日凌晨2時才返家,原告因而感覺有異,遂查看上開車輛(由原告家人出資購買、借予王昭驊使用)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始知王昭驊係搭載王嘉萱一同兜風,2人單獨在車內相處近5小時之久,期間對話內容涉及「我連你老婆醋都吃怎麼辦」、「我都忍不了」、「又會被吃掉了」、「奶頭」、「敏感」、「內褲往上跑了」、「妨害風化」、「不要再親我了」、「我太喜歡你」等詞彙,2人並發出互相摟抱、親吻、撫摸、以手指為性行為等呻吟聲(詳如附表所示行車紀錄器譯文),顯已逾普通朋友分際,原告因不堪王昭驊上開不忠行為,而於113年7月8日辦理離婚登記,足見被告前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⒈原告與王昭驊雖於113年6月25日至日本旅遊,但該旅遊計畫
早於113年3月37日即完成機票訂購,原告於113年6月24日始發現被告2人上開侵害配偶權之情事,事發突然僅能隱瞞家人先照常出國,並非如被告所辯已和好如初。至被告雖提出王昭驊與原告之對話紀錄,辯稱原告曾表示不會提告,然依上開對話紀錄之上下文可知,原告係考量其與王昭驊所育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方與王昭驊討論有無可能維持名義上之婚姻關係,並以此前提承諾王昭驊,如果王昭驊與原告此後僅維持名義上之婚姻關係,王昭驊在此名義婚姻期間若與他人交往,原告不會對該他人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並不包含宥恕被告2人先前所為之意思,況王昭驊與原告嗣後已辦理離婚登記,對話紀錄所討論之前提未曾實現。
⒉又離婚協議書上亦僅有記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
扶養費之約定,並無任何約定或條款提及原告拋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請求,足認原告並未拋棄對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均不爭執王昭驊於113年6月23日開車載王嘉萱兜風聊天,2人並在車上有擁抱之情形,車上對話之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行車紀錄器譯文,但是被告並未發生性行為,因此上開行為並非民法第193條第3項所指稱情節重大,原告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㈡、原告已拋棄對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⒈原告於113年6月25日邀約王昭驊跟原告的家人共同出遊日本,2人已和好如初,原告尚曾以LINE傳簡訊給王昭驊表示:
「我不會怎樣」、「我不會有任何動作,我不會告人,這樣可以嗎」,足見原告已拋棄對被告2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⒉原告於113年7月8日離婚之前,曾經向王昭驊表示只要其同意
離婚並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原告就會放棄相關權利,因此在113年7月8日協議離婚書中,原告除關於子女撫養費外,也沒有提到原告要請求或保留對被告2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在調解時,亦有表示會提起本件訴訟是因為王昭驊不給付子女撫養費。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屬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若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及該他人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㈡、原告主張其與王昭驊自112年7月7日至113年7月8日間為夫妻關係,王昭驊於113年6月23日、113年6月24日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明知王昭驊有配偶之王嘉萱在車內獨處,期間對話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行車紀錄器譯文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行車紀錄器影片及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8頁),被告亦均不爭執,自堪信屬實。而查,觀諸附表所示行車紀錄器譯文可知,被告2人確有於車內發生互相摟抱、親吻、呻吟、撫摸性私密部位等親密行為,且其等亦知悉自身舉措已逾越一般男女分際,方於對話中提及「有時候講到你老婆我就會覺得道德底線就會出來了」、「這也算是約會吧」、「妨害風化…把我帶走…」、「我們在車上這樣摟摟抱抱」、「不要摸」、「喬一下內褲,內褲往上跑了」、「我都忍不了」、「敏感」、「你親我多少次」、「不要再親我了」、「又會被吃掉了」、「奶頭」、「我連你老婆醋都吃怎麼辦」、「我太喜歡你」等用語,依現今一般之社會觀念而言,被告2人上開行為實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來往之分際,亦漠視原告基於配偶身分之情緒感受,顯已動搖原告與王昭驊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足以破壞原告與王昭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當屬有據。被告辯稱其等僅有聊天、擁抱,並未發生性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等語,顯與前述客觀事證及常理不合,即非可取。
㈢、被告固辯稱原告已拋棄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語,並提出原告與王昭驊之對話紀錄及離婚協議書為證,惟依原告與王昭驊之對話紀錄可知,原告雖曾於113年7月間與王昭驊討論是否離婚、未成年子女扶養等事宜時,應王昭驊之要求而傳送「我不會有任何動作不會告人 這樣可以了嗎」之訊息,然上開協商過程中暫表不提告之LINE訊息,無從逕認原告已明示拋棄訴訟權益;且被告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亦僅有記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扶養費之約定,未見原告有何宥恕被告2人、明示拋棄民事求償損害賠償權利,或就侵害配偶權部分成立和解之任何約款,要難證明原告有何以子女扶養費為條件而拋棄相關權利之情事。是以,被告就其所辯原告已拋棄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有利於己之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委難足採。
㈣、又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前揭所為對原告婚姻、生活影響之程度,併參以原告與王昭驊婚姻存續期間、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學經歷及等兩造經濟狀況一切情狀(詳見卷內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兩造自述資料,因屬個人隱私不於判決揭露),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2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萬元,及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附表:行車紀錄器截錄之譯文檔案名稱:20.TS(113年6月23日22時51分): … 【王昭驊】:是喔,然後我老婆也在這裡抓到…沒有啦 【王嘉萱】:我會瘋掉,不行啦,有時候講到你老婆我就會覺得道德底線就會出來了,好煩 【王昭驊】:就可能心裡想說這樣真的好嗎 【王嘉萱】:我覺得不好 【王昭驊】:可是我又好喜歡你… 檔案名稱:01.TS(113年6月23日22時54分): 【王昭驊】:但如果,如果我…我未婚,你也沒…你也沒有,我們會在一起嗎 【王嘉萱】:不會啊,因為你根本不會去… 檔案名稱:03.TS(113年6月23日23時0分): 【王昭驊】:沒關係至少你在副駕,我們可以聊聊天,這算是陪嗎?這也算是約會吧,開著車約會 檔案名稱:06.TS(113年6月24日0時18分): (呻吟聲) … 【王嘉萱】:妨害風化…把我帶走… 【王昭驊】:我們在車上這樣摟摟抱抱,我覺得應該不影響什麼吧 … 【王嘉萱】:不要摸… … (呻吟聲) 檔案名稱:08.TS(113年6月24日0時24分): (呻吟聲) … 【王昭驊】:喬一下內褲,內褲往上跑了 【王嘉萱】:你走開啦 … 【王昭驊】:你太厲害了,都忍的住,我都忍不了 … 【王昭驊】:有那麼敏感嗎 檔案名稱:09.TS(113年6月24日0時27分): (呻吟聲) … 【王昭驊】:我就喜歡這樣,你很懂我喔 (呻吟聲) 檔案名稱:10.TS(113年6月24日0時30分): … 【王嘉萱】:你快樂嗎,這樣玩我你快樂嗎 【王昭驊】:我就喜歡看你這樣子 【王嘉萱】:你親我多少次,真的要收錢喔,你就是這樣子我不會拒絕你 【王昭驊】:你也有主動啊 檔案名稱:12.TS(113年6月24日0時36分): (呻吟聲) 【王昭驊】:我看你這樣反而更喜歡 【王嘉萱】:開心嗎 【王昭驊】:我看你這樣我蠻開心的 檔案名稱:13.TS(113年6月24日0時39分): 【王昭驊】:這手齁,為什麼那麼不安定 【王嘉萱】:沒有一直往那邊碰 … 【王嘉萱】:不行啦,不行和你待在室內單獨相處,可能哪一天又會被吃掉了 … 【王昭驊】:好癢 【王嘉萱】:我發現我找點很準,快讓你不行了 【王昭驊】:嗯… 【王嘉萱】:嘻嘻,好快樂喔 … 【王嘉萱】:你摸別人就可以,別人就不可以摸你喔 檔案名稱:14.TS(113年6月24日0時42分): 【王昭驊】:不行 【王嘉萱】:幹嘛啦 【王昭驊】:啊… … 【王昭驊】:其實蠻敏感的 … 【王嘉萱】:你弄我就可以,我就不能弄你 【王昭驊】:王嘉萱妳的奶頭啊,對不對 … 【王昭驊】:內褲往上跑跑跑…就一直往上…看不出來… 檔案名稱:15.TS(113年6月24日1時57分): 【王昭驊】:連那個都沒有了 【王嘉萱】:不是啦…我連你老婆醋都吃怎麼辦…我沒有辦法那麼後面的事,等下我連你老婆的醋都吃怎麼辦,不知道啊誰知道,在一起久了,放太多感情怎麼辦,感情這種東西我能說收就收嗎,現在可以 … 【王嘉萱】:不要再親我了 【王昭驊】:不行 【王嘉萱】:不可以 【王昭驊】:…才知道我真的喜歡你 檔案名稱:16.TS(113年6月24日2時6分): 【王嘉萱】:結果會怎樣?沒有結果 【王昭驊】:就沒有結果啊,嘖,跟著心去做。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你都說了嘛,開心就好了,管那麼多,照著你自己的想法去 … 【王嘉萱】:煩欸,我那麼喜歡你 檔案名稱:17.TS(113年6月24日2時12分): 【王嘉萱】:…我太喜歡你 檔案名稱:18.TS(113年6月24日2時15分): … 【王嘉萱】:所以你現在是我的誰?就是很模糊的地帶 【王昭驊】:我是很想要講男朋友,但是很難說出口,因為怕太奇怪 【王嘉萱】:那你沒有講出口就不是…啊…好怕 【王昭驊】:我更大條的都沒在怕了 【王嘉萱】:更大條…是不是犯罪的那個人是我欸 【王昭驊】:我說我會扛啊,我扛啊,這是我的選擇 … 【王昭驊】:你勒 【王嘉萱】:我是什麼…我是你的小可愛啊,煩,好喜歡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