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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265號原 告 鍾秋蘭被 告 黃聖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4,964元。

訴訟費用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萬4,9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2年4月21日與原告訂立租賃契約,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約定租期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5年4月20日止,每月租金1萬1,000元,水電、瓦斯費用另計(下稱系爭租約)。詎被告積欠原告租金,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7月至112年12月份租金及水電費、瓦斯費(112年度基小字第447號),詎被告自113年1月起亦未支付原告租金及水電費、瓦斯費,為此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月之租金13萬2,000元及水費、瓦斯費、電費合計1,964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4,964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略以:原告已於112年9月18日以基隆愛三路郵局存證信第000293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兩造間已無租賃關係,被告迫於無奈亦復於113年10月4日以國史館郵局第000513號存證信函再一次向原告表達被告早已依約終止並遷讓房屋無誤等語。

三、本院判斷:㈠首查終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規定,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被告辯稱:原告已於112年9月18日以基隆愛三路郵局存證信第000293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293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兩造間已無租賃關係云云,觀諸系爭293號存證信函,其內容係記載「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給付鍾秋蘭租押金合計新臺幣伍萬元,否則『將』終止租約,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否則本人『將依法』終止租約」,原告並未以系爭293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是系爭293號存證信函送達被告後並不當然發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又依系爭租約第17條第1項第1款約定,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須經承租人即被告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即原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被告始能提前終止租約,且依同條第2項約定,被告應於終止前30日,以書面通知原告。被告另抗辯已經原告同意解除系爭租約,然觀諸被告於113年10月4日寄發予原告之國史館郵局000512號存證信函,內容僅片面提及:經向台端(指原告)告知屋況實屬不堪繼續承租,終獲台端同意解約搬離租處等語,並無法證明系爭租約業經兩造合意解除,合先敘明。

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3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租約既尚未經合法解除或終止,原告主張依系爭租約約定每月租金為1萬1,000元,被告另應給付水費、電費及瓦斯費等情,有系爭租約第3條、第7條之內容在卷可憑,是被告未依約給付113年1月至114 年1月租金金額為13萬2,000元,此外,被告積欠水費385元、電費2,039元、瓦斯費360元未繳,經原告提出各項繳費憑單附卷可查,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墊付之積欠水費259元、電費985元、瓦斯費720元,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從而,原告本於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

租金13萬2,000元、水費259元、電費985元、瓦斯費720元,合計14萬4,96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15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給付房租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