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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236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被 告 陳瑩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59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5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起,先後向訴外人萊可服飾購買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10項商品(各項商品之品名、期付金額、分期數、總額、分期起訖日、繳付期數、剩餘金額詳如起訴狀所示),並與原告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分期付款契約),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付款,約定由原告將上開價金一次付款予萊可服飾,被告則應分別依「起訴狀附表二」之期付金額、分期數、分期起訖日,按月支付買賣價金,如逾期未繳,將喪失期限利益,另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並同意萊可服飾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惟被告就上開商品,僅分別繳付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期數,再未依約付款,合計尚欠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為此,爰依分期付款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zingala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10份、各筆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50元,此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 (民國) 利率 (年息) 01 33,587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 3,820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3 2,961元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4 38,558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5 5,337元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6 6,035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7 7,581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8 4,340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9 9,488元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887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