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32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被 告 楊博任

楊志成

連瑞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楊博任、楊志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餘由被告楊博任、楊志成連帶負擔,並應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楊博任、楊志成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博任前就讀光隆家商時,邀同被告楊志成、連瑞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234元;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楊志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金額總計為211,50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5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7月14日為百分之1.775,倘借款人不依約還付本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13年12月13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775加百分之1,而為百分之2.775,另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楊博任自113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12,781元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楊志成、連瑞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件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原本、利率資料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催收/呆帳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被告楊博任、連瑞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被告楊博任、楊志成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由被告按敗訴比例,由被告連帶負擔241元,餘由被告楊博任、楊志成連帶負擔。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附表一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6,799元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13年7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 1.775% 113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 0.1775% 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止 0.2775%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附表二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95,982元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13年7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 1.775% 113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 0.1775% 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止 0.2775%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