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440號原 告 趙宸鋒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被 告 藍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具狀就附件所示之事項表示意見,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併予指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事項:

㈠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其以自己名義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

號、BDE-6071號汽車以供被告使用,並因此依兩造間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因系爭契約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於系爭契約成立時,已明知被告之駕照業經吊銷之事實,仍允諾以自己名義租車供被告使用,顯有幫助被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所定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不得駕駛小型車規定之意思,則系爭契約之效力為何?有無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之情事?原告是否仍得依系爭契約、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上開費用?㈡承前,系爭契約倘因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而無效,則原

告因前開車輛承租事宜所支出之費用,是否為因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被告是否仍應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返還上開費用?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