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490號原 告 朱龍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被 告 李童青兼訴訟代理 李奕萱人被 告 李素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等事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主張基於鄰里和睦提出被告占用新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左側部分以同段1292地號土地右側界址內縮之方式將相同面積補償予原告,被告則於114年1月9日答辯狀自承兩造土地邊界之圍牆是被告於86年間所興建,且於113年8月26日指界後,兩造曾協議調整雙方土地左、右兩側界址等情,則重測後經界線是否確為兩造土地原有界址尚有疑問,兩造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他造:
㈠兩造土地邊界之圍牆依照舊地籍圖是否占用重測前新北市○里
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㈡兩造如有協議調整雙方土地左、右兩側界址,是於何時協議
?是在原告113年8月26日指界完成之前或者之後?重測後經界線是否以被告所興建之圍牆為界?㈢兩造協議調整的是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圖或新北市萬里
區重測地籍調查表那些界址點?協議當時是否知悉調整界址點後面積變動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