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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562 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56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被 告 林采蓁即壹貳壹貳眼鏡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