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5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晨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子剛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