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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663號上 訴 人 陳愛卿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海洋大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66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