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698號原 告 蘇慶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慶銀(原名阮氏嬌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5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經繳納之1,630元後,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金總額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0萬5,000元 1 利息 5萬5,000元 110年4月30日 114年7月9日 (4+71/365) 6% 1萬3,841.92元 2 利息 5萬元 112年8月19日 114年7月9日 (1+325/365) 6% 5,671.23元 小計 1萬9,513.15元 合計 12萬4,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