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7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玟和
吳娟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珮翎間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777號給付票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