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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7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金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彥智 (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