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7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金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彥智 (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