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7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秀青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基簡字第73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林秀青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以114年度基簡字第733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之地址。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並陳明不欲上訴等語,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本院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