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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8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868號原 告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訴訟代理人 施敏雄被 告 錦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74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7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