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887號原 告 俞文欽
洪銘陽俞文凱俞書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周碧雲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陳報沈明之再轉繼承人沈寶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新北市○里區○○00號之2二樓)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或向本院陳報已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
㈡陳報被告沈賴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被告沈賴招之繼承人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者,應一併陳報其等之戶籍謄本,暨聲明由被告沈賴招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原告倘未遵期補正主文第1項之㈠所示事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無可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前段、1178條第2項亦有規定。又不動產權利之登記如有無效之原因,其登記名義人雖不能取得權利,惟此項登記仍不失為財產上之利益,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認在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真正權利人尚不得逕行請求塗銷該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參照),且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因共同繼承之遺產在分割以前,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繼承人之一不得任意處分,是當事人倘欲請求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塗銷不動產權利之登記,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等為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上雖設定登記權利人為沈明(已於民國60年1月2日死亡)之不定期限地上權(收件日期:38年;字號:中角字第000175號;下稱系爭地上權),惟系爭地上權設定時供使用住宅使用之木造平房建築已經滅失,足認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復因存續期間已逾20年,其等應得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沈明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沈周碧雲等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遷讓返還系爭地等語。惟查,本件原告雖已提出沈明之全體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到院,然其中沈明之再轉繼承人即其孫女沈寶連(按:沈寶連對沈明遺產之權利係繼承自其父沈金田【94年1月16日死亡】而來)於原告起訴前之111年7月16日死亡後,沈寶連尚生存之法定繼承人王俊欽、沈周碧雲、沈周清、沈寶絨、沈寶珍、沈寶慧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7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可認沈寶連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現無繼承人可承受其訴訟,且沈寶連係於沈金田死亡後再轉繼承沈明之遺產而取得系爭地上權登記之權利,此部分由沈明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權利,核屬沈寶連固有遺產之一部,尚不因沈寶連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當然移轉由沈金田之其餘繼承人予以承受。揆諸首揭說明,足認本件原告原應以沈明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因目前查無可為沈明再轉繼承人之一沈寶連行使對沈明遺產繼承權利之人,當事人適格已有欠缺。
三、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沈寶連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或向本院陳報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被告沈賴招已於訴訟進行中之115年4月30日死亡,爰一併命原告提出被告沈賴招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被告沈賴招之繼承人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者,應一併陳報其等之戶籍謄本,暨聲明由被告沈賴招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