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9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被 告 黃光列即晟鑫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基隆簡亦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