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999號上 訴 人 趙悅真
郭宗勳即京東美容護膚名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明詩間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99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自115年3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主文第三項中命上訴人趙悅真給付自起訴後即114年6月16日起至遷讓返還前揭房屋之日止按月以55,000元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主文第三項其餘部分,即命上訴人趙悅真給付自114年6月1日起至同年月15日違約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500元【計算式:55,000元×15/30=27,500元】;主文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8萬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707,500元【計算式:660萬元+27,500元+8萬元=6,70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