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907號上 訴 人 賴翠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啟烽因114年度基簡字第90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