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國簡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譚淑芬訴訟代理人 李中孟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鍾惠存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計算式:30,000+50,000=80,000),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2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