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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調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672號聲 請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桂相 對 人 徐偉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電信門號,積欠電信費、設備補貼款及小額代收費用,原告受讓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