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調字第500號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相 對 人 張淮恩(原名張勝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電信費,而請求給付。而相對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太平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