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1421號原 告 張盈縈被 告 林有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25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