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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456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訴訟代理人 連廷芳被 告 朱崇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原告實際測量被告占有使用基隆市○○區○○街00000地號、353-7地號土地面積之佐證資料到院,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併予指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