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亞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皓哲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