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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477號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亞婷訴訟代理人 張聖倫被 告 蔡孝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