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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517號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亞婷訴訟代理人 張聖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君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