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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6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1652號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訴訟代理人 連雅婷

邱漢欽被 告 許沛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北小字第27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