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858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郭奇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震八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14年度基小字第185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5,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