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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8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186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被 告 陳重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8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