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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865號原 告 潘金義被 告 黃蓮嬌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0樓(即新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故請求返還。查被告籍設新北○○○○○○○○,復無證據顯示被告居所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