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晨希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栫滕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