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932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游建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932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