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194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蔡婉琳
曾郁翔被 告 詹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1945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民國)及利率 1 1萬8,545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2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合計 1萬8,545元